● 案例
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,上数学课的时候忘了带量角器。任课教师很生气,为了让小宇长记性,罚他回家抄写200遍“我要带量角器”,而且要做到字迹工整。小宇的家长得知此事后,对老师的做法感到不满,遂在网上发帖子请网友来评理。不少网友认为,老师的做法过于严苛,已经构成了变相体罚。
无独有偶,某中学初二学生小林,因为在五一放假前的一节课上做错了一些数学题,老师让他在五一期间把错题抄写100遍。小林的家长得知情况后,认为老师的做法不妥,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,教育局随后对此事进行了处理。
关键词
罚抄写 教育惩戒 适当增加 额外的教学任务 内容 数量 遍数 字数 抄写时间 休息权 减负 变相体罚
教师能不能对违纪的学生罚抄写?针对这个问题,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八条规定:“教师在课堂教学、日常管理中,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,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……(三)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……”在这一规定中,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任务,应当包括让违纪学生额外地抄写一些课文或者作业题,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“罚抄写”。但是,这里的“罚抄写”是有限定条件和要求的,那就是数量必须是适当的,内容必须是教学任务。
具体而言,罚抄写可以成为一种教育惩戒措施,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。
首先,罚抄写的内容必须是教学任务。即抄写的内容必须跟课程教学有关。跟课程教学无关的内容,不能罚抄写。例如,罚学生抄写名字,或者抄写“我要带量角器”,这些都不是课程教学内容,因而不符合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的规定,不能成为抄写的对象。
其次,罚抄写的数量必须是适当的,不能过量。那么,多少算适当呢?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中没有明确说明,需要教师自己酌情把握。有学者认为,罚抄写不能超过5遍,超过5遍就属于不适当了。我们认为,用遍数作为衡量依据是不合理的。因为如果是抄写一个词语,就算抄写10遍,也才二三十个字,根本不算多。而如果是抄写一篇篇幅很长的课文,可能罚抄两三遍就算多了。因而,不宜单纯以遍数作为衡量标准。
那应当以什么来衡量呢?我们认为,以字数和抄写时间来衡量更合适。那能不能给出具体的字数限制呢?这不好给,对不同年级的学生,没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数字。抄写300个字,对一年级学生和高中学生来说,他们所感受到的负担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,因而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应该有不同的字数要求。
为此,还需要引入第二个衡量标准,那就是对抄写时间进行限制。怎样限制呢?需要考虑以下两个要求。
第一,不得侵犯学生的休息权。《儿童权利公约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都规定,儿童享有休息权,家长和学校应当保障儿童的休息权。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,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有休息时间,不得侵占学生休息时间,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、游戏、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。实践中,如果罚抄写的量太多,导致学生睡眠不足,或者在课间休息的时候把学生留在教室罚抄写,没写完不让出去,就侵犯了学生的休息权,构成违法违规了。
第二,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学生减负的政策规定。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学生减负的政策规定。例如,教育部、发改委等九部门于2018年12月印发的《中小学生减负措施》中规定,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控书面作业总量,小学一、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,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,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,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。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,学校和教师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,加重学生学习负担。因此,教师在对学生罚抄写的时候,应当酌情考虑学生抄写所需要的时间,不得突破、违反上述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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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,教师违反规定,让学生反复抄写,可能构成变相体罚,须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1.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,教师可以对其实施罚抄写的教育惩戒,但是抄写的内容应当与课程教学有关,抄写的量应当是适当的,不得剥夺学生应有的休息时间,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学生减负的政策规定,不得加重学生的负担。
2.罚抄写一般适用于违反校规校纪,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,不得因学生的学业成绩不佳而罚抄写。
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八条:“教师在课堂教学、日常管理中,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,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……(三)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……”
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十二条:“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、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……(二)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、心理的变相体罚……(五)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……”
文章来源:源创图书《教师如何管控法律风险:50个好用的依法执教策略》,雷思明著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出版。
教育法律系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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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编辑 | 杨露颖
复审 | 李热爱 终审 | 张万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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